南京市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寧委發〔2018〕1號)第十條規定,為進一步鼓勵我市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力度,簡化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申報手續,提高稅收服務效能,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南京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的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為“企業”)。
第三條 企業申請和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必須以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為前提,以研究開發的項目為載體。
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分為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開發等類別。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第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第五條 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項目立項和加計扣除兩個環節。
第六條 支持企業主動參與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通過評價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或無形資產攤銷175%的優惠。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七條 停止執行江蘇省國稅、地稅、科技、經信部門聯合印發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操作規程(試行)》,取消企業研發項目由市科委或市經信委進行確認以及向所在地的區國稅、地稅局進行登記的環節。
第八條 除委托研發、合作研發項目按國家現行政策執行外,其他研發項目的立項由企業自主決定,并形成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要求的研發項目材料。
第九條 各區國稅、地稅局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正常辦理,如有異議,應及時將研發項目資料送市科委進行鑒定,市科委應及時回復鑒定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第三章 加計扣除
第十條 加計扣除是指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對已經立項的研發項目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備案后享受稅法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自行判斷其立項的研發項目是否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規定的條件。凡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按規定向其所在地的區國稅、地稅局履行備案手續,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
第十二條 企業在規定時限備案時,僅需向所在地的區國稅、地稅局提供《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立項文件,不需要提供留存備查資料。對企業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符合規定形式,填報內容完整,附送資料齊全的,各區國稅、地稅局應當受理并當場辦結。
第十三條 企業已經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但未按規定備案的,企業發現后應當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同時提交留存備查資料;各區國稅、地稅局發現后,應當責令企業限期備案,并提交留存備查資料。
第十四條 企業符合國家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第十五條 虧損企業,凡有研究開發項目的,均應正常申報加計扣除。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十六條 企業在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未采取欺騙、隱瞞手段,只是因理解政策不準確、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多扣除費用,造成少繳稅款的,依法補繳稅款、滯納金,不定性為偷稅。
第四章 宣傳和服務
第十七條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科委、市經信委等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拓寬宣傳方式、宣傳渠道和宣傳覆蓋面,努力讓企業對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稅收政策應知盡知。
第十八條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科委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聯合開展企業專題培訓,重點對研發項目管理、企業會計核算、項目費用歸集、加計扣除申報等內容進行講解和輔導,引導企業增強主動申報意識,提高申報成功率。
第十九條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應及時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加以完善。同時,強化對系統內部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增強其管理和服務能力,保證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稅收政策執行的一致性,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有研發費用投入且有輔導意愿的初次申報企業,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委、市經信委共同建立輔導庫,并提供一次加計扣除政策全過程代理服務,幫助和指導企業完善項目管理、規范會計核算、準確歸集研發費用,更好地享受政策優惠。
第二十一條 市科委應會同相關部門及各高新園區,按照省科技廳《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的要求,共同做好全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的各相關工作,力爭讓更多企業能夠享受到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全市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實施效果的調查評估和深度分析,重點做好對企業的調查摸底、歸類分析、分類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商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科委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實施中如遇國家出臺新的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附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批準流程圖和政策辦理信息
附件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批準流程圖
政策辦理信息
一、提交材料清單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原件2份);
2.研發項目立項文件(復印件1份,原件備查);
3.《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原件1份);
4.《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原件1份)。
二、辦理地點
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三、辦理部門
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電話:12366納稅服務熱線
四、辦理時限
1.納稅人辦理時限:納稅人應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2.稅務機關辦理時限: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對于納稅人通過網絡方式備案的,辦稅服務廳收到電子備案電子信息起2個工作日內告知受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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